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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伐野生兰草也是犯罪,这是你不相信的

    信息发布者:郑景丹
    2017-04-20 21:02:29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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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因采三株“野草”被判刑。据称,他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这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走入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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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人物检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此类案件的结果共有3808个。其中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就已审理了多起农民因捡集烧柴、搭建牛圈等原因砍伐水曲柳而被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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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蕙兰。

    卢氏县有多起采挖蕙兰被判刑案例

        河南当地媒体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顺手采了三株“野草”,但“野草”实际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他被森林民警查获,被行政拘留7日。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每日人物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该判决,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

        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6年,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农民因采挖蕙兰而被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

        2015年11月16日,河南西峡县农民叶某甲和叶某乙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后将采挖的兰草装置于编织袋内准备带回家种植。

        在之后的法院审理中,叶某甲采挖蕙兰共16丛52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叶某乙采挖蕙兰共1丛9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外,卢氏县农民陈某和黄某也因挖掘蕙兰准备带回家种植,而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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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烧柴、搭建牛圈砍水曲柳被判刑

        卢氏县农民采挖蕙兰被判刑一事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走入公众视野。每日人物以此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显示3808个结果。

        其中,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在2017年至少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吉林省桦甸市农民宁某为捡集烧柴,携带油锯在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第50林班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

        2017年3月21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以宁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4月7日,该法院也以同样罪名判处桦甸市农民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张某因树木遮地影响农作物生长,携带自家手锯,进入红石林业局白山经营所第71林班5小班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所采伐林木后被运回家当作烧柴。

        2016年3月15日,桦甸市农民田某也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田某是因想为自家搭建牛圈,于2015年6月初,携带刀锯进入林场,采伐了1株水曲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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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刑农民“思想受到极大震动”

        据最先曝出卢氏县农民秦某采 “野草”被判刑一事的河南媒体称,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也对媒体称,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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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评论称,根据法律规定,秦某一案如此判决似乎并没有问题。但舆论争议焦点是,案发时,秦某是否能识别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以及秦某所付出的代价是否过高?

        律师李长青接受华商报采访时称,秦某案的“野草”应该不属于像老虎一样具有突出的保护特征,也没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这个农民不是专家,不具有识别能力,根本不具有主观犯意。

        他还认为,此案的性质仅是意外事件,如果非要追究这个农民的刑责,首先应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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